一、涉嫌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二、生產銷售假藥怎么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三、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后遺癥,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后果。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采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越來越多的民眾對內地廠家生產的食品藥品幾乎已經沒有任何的信任度可言了,人們愿意花大價錢購買國外產品都不相信國內產品的這種狀態是很嚴峻的。國家如果再不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督力度,最后受損的一定是國家經濟,甚至黨政府的形象也會一敗涂地。
生產銷售假藥按什么處罰?
銷售假藥罪與非法行醫罪哪個重?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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