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終身監禁的規定意義是什么
第一,死緩犯終身監禁制度有助于嚴肅懲治嚴重腐敗犯罪。在我國,雖然貪污罪、受賄罪的死刑適用在較早時期曾相對較多,但考慮到貪污受賄犯罪畢竟屬于非暴力性質的貪利性職務犯罪,與死刑所剝奪的生命權不具有對等性。近年來,我國對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已很少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絕大多數達到死刑適用標準的嚴重腐敗罪犯均被判處了死刑緩期執行。而對于死緩犯,依據我國刑法典的規定,死緩考驗期滿后,除非具有“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情形,一般均可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在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執行過程中還可以予以減刑、假釋,這導致判處死緩與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兩者之間的刑罰嚴厲性實際差距很大,難免讓民眾產生對嚴重貪污受賄犯罪適用刑罰過寬而不公正的認識。《刑法修正案(九)》對嚴重貪污受賄犯罪確立的死緩犯終身監禁制度,賦予了對此類犯罪的死緩犯更為嚴厲的懲治措施,有助于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第二,死緩犯終身監禁制度有助于切實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關于特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死緩犯終身監禁制度的適用對象,相關立法說明和司法解釋明確將其限定為原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此類嚴重犯罪的罪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明確將貪污受賄犯罪的終身監禁視為這兩種犯罪死刑立即執行的替代措施。事實上,《刑法修正案(九)》通過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有關司法解釋和前述的“兩高”《解釋》也貫徹了上述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這就為司法實踐中切實減少死刑立即執行的數量創造了條件,因而,據此對原來罪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特重大貪污受賄罪犯適用死緩并最終轉化成終身監禁。顯然,這一舉措有助于司法實踐中切實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
作為國家機關單位人員,不要貪污,否則判終身監禁,錢雖然是好東西,但是要確保自己有命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終身監禁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可以因為進行立大功或者是認錯態度良好進行進行,也不可以有假釋,總之就是進去了就不可以出來。
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是怎么樣的情況
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是否可以減刑
無期徒刑是終身監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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