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判緩刑能否保留公職?
判緩刑也是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的行為,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公務員就一定會被開除公職。根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因此被認定為有刑事犯罪的行為的就不再具備擔任公務員的條件,會被開除公職。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你朋友是否能夠回原單位上班取決于單位的態度。
二、緩刑的執行問題
1、緩刑的執行流于形式,未能充分發揮緩刑考驗作用。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序。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并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并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罪犯在判緩刑期間和無罪釋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應有的監督。一些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與相關規定相沖突。還有一些罪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不久,又舊習上演,繼續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未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么,對于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后,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并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游手好閑、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對其加強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緩刑案件執行減刑制度的較少,鼓勵機制不健全。
緩刑案件,因罪犯未被關押,無論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表現怎樣好,都很少有被減刑的,這不利于鼓勵罪犯積極改造。刑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罰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實現不僅僅體現在罪犯不重新犯罪,還體現在通過勞教,罪犯人生觀上有所提升,道德行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還要成為一個講究社會公德的人。在緩刑執行期間,對表現好、能夠改過自新、樂于助人、群眾交口稱贊、為社會做出貢獻的人,用減刑的方法予以承認和鼓勵,無異會對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對其他緩刑罪犯也樹立好的范例。
綜合上面所說的,緩刑對于我們犯罪的人員來說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實施,全對于國家工作的人員如果因犯錯而被處罰緩刑的話,那么也會對自己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違法的事情我們千萬不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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