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有什么區別?
無期是相對于有期說的,它也是介于有期和死刑當中的一種刑法,要說判死刑,還沒有達到那個境界,但是情節極其惡劣,需要和社會隔離。而且被判了無期的還必須要接受勞動改造,在這個過程中要是表現良好,有明確的悔過意識,在服刑二年后,就會減為有期徒刑,在實際操作中,最少十三年就可以出獄的都有。
但是終生監禁就不一樣,而且終生禁止制度的案例在我國實行的時間還不是很長,所以很多的人就把它和無期當成一回事了。這種刑罰主要是針對貪污受賄,罪行極其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正常秩序者判了死刑,二年緩期滿后根據規定進行終身監禁的一種制度,永遠不得減刑,終生限制其自由,把罪犯者關到在監獄去世為止。
二、刑法特征
根據刑法典第46條的規定,無期徒刑具有以下特點:
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無期徒刑雖然就其詞語意義上講,是剝奪終身自由,實行無期限的關押,但實際上并不是將其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關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回歸社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刑或假釋。此外,在國家發布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釋放。從我國執行無期徒刑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量的罪犯并沒有被關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會。所以說,判處無期徒刑并不意味著斷絕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于無期徒刑無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4、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典第57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減刑有如下情形: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在司法機關發現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都是會立即對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如果情節嚴重也是會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但是在被判處無期徒刑后當事人也是可以通過積極表現來爭取減刑的,最少可以在十三年就可以出獄,具體減刑期限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立功積極表現來決定的。
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有什么不同?
新刑法終身監禁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無期徒刑是終身監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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