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在外地工作可以嗎?
獲得批準后可以。通常我們所說的的緩刑也叫暫緩執行,它是對經過法定程序確認已經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人先行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的一種制度。也可以說緩刑是一種考驗的期間,在緩刑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是有很多限制的,比如說不能隨意的離開所執行緩刑的地方,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發現漏罪沒有判決,或是有嚴重違法行為都可能成為撤銷緩刑的條件。此外,緩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不論緩刑是否撤銷,被判處的附加刑均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二、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的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有關緩刑的適用標準和相關條件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司法判決時,司法機關會根據當事人的認罪態度和犯罪事實情況作出是否進行緩刑的處理,但緩刑一般只能適用于犯罪事實輕微的情況下,如果造成惡劣影響的則無法適用于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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