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6歲犯法承擔刑事責任嗎?
根據《刑法》第17條之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也就是說,在16歲之前如果沒有上述8種犯罪行為的,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有上述8種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刑法來說16周歲以上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相對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在其犯有搶劫、強奸、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販毒、投放危險物質、爆炸、防護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罪行時才承擔刑事責任。
二、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16歲未成年人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但也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相關刑事責任的種類進行了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中規定的犯罪類型的,則是可以直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但由于16歲還屬于未成年人,所以在司法判決時,應當從輕進行處罰。
十四歲以下是否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如何認定?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犯罪主體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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