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屬于工傷范圍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二、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可以怎么辦
(1)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復議后,對行政復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52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可見,就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關于屬于工傷的情形,我國從正反兩方面做出了規定。其中,如果是因為職工自己故意犯罪、自殘或自殺、醉酒或吸毒導致發生事故傷害,則不能按照工傷事故對待處理。即使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依法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了工傷認定,最終有關部門做出的認定結果,也是不屬于或者不視同為工傷。
工傷傷殘鑒定時間是多久
最新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工傷認定辦法解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形成權嗎
2020-11-18強制執行債權文書公證程序
2020-12-26民間借貸房產證兩個人名字可以抵押嗎
2020-12-06高速打電話被拍怎么處罰
2021-03-17刑事拘留后多久下達逮捕證,逮捕的條件
2021-02-09婚前財產可以寫遺囑嗎
2021-02-02家庭婦女離婚后能要贍養費嗎
2021-01-11調解撤訴的案子是一審終審嗎
2021-01-27去勞動仲裁需要律師嗎
2021-02-24給女性購房提出幾點建議
2021-03-24出售民間偏方治病出售民間偏方都構成銷售假藥罪嗎
2020-11-15入職被發現畢業證是假的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1-03-17勞動調解用人單位可以不到場嗎
2020-11-29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分幾類
2020-12-14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例評析
2020-11-26出險和理賠時要注意什么
2021-01-25領失業金還在工作合法嗎
2021-01-21保險公司夸大保險保障范圍如何處理
2021-03-01個人購房如何辦理保險,如何簽訂房產保險合同
2021-03-24黑龍江司法鑒定指定保險醫生正確嗎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