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提起的起始時間與條件是什么
一、反訴提起的起始時間
反訴提起的起始時間為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jié)束前。
法律依據(j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jié)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guān)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合并審理。
二、反訴提起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guān)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反訴提起的條件如下所述: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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