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后做傷殘鑒定嗎?
工傷認定后不一定要做傷殘鑒定,如果認定為工傷后,經過醫療治療后,實際沒有影響肢體功能障礙,達不到傷殘標準 ,則可以不用做鑒定,前提是單位、個人都沒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最終還是需要經過傷殘鑒定的環節,出具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證明文件才算數。
二、工傷賠償程序: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勞動者在工傷事故后應當積極參加醫療救治,工傷醫療救治結合后可以根據情況進行傷殘鑒定。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進行傷殘鑒定時,應當符合工傷傷殘鑒定的相關條件和標準,還應當嚴格遵守傷殘鑒定的相關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合法合理的傷殘鑒定,避免出現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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