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怎么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或工傷本人、傷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刑偵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提出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供如下一些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二、在哪里申請工傷認定
如發生工傷應去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一般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并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公民在與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系后,不僅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么社會保險也可以在發生了工傷事故后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在進行工傷賠償前也是需要當事人及時的辦理工傷認定,然后憑借工傷認定的結果來具體確定賠償金額。
申請工傷認定有時限限制嗎?
工傷認定辦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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