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離婚能免除共同債務嗎
對夫妻間債務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處理,一直是比較突出且難以解決的問題。
最高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對夫妻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負擔問題作出約定或判決,對債權人是否有影響;夫妻離婚后如何承擔債務以及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該解釋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除外”。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所以,離婚協議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由于處理婚姻關系不允許第三人參加,債權人往往對他們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對外債務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如果離婚協議并不是故意逃避債務,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向原配偶追償。
二、協議離婚能逃避共同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如何處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這個問題,一定要結合《婚姻法解釋(二)》中最新修改條款24條的相關內容,在實踐當中要解決夫妻債務問題可能會遇到更加復雜的情況,律霸網為您開設了在線法律咨詢服務,您可以隨時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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