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假幣罪的定罪量刑需要對滿足定罪的主觀和客觀要件進行具體判斷。
從客體要件的角度分析,持有假幣本身侵犯了國家貨幣流通安全和秩序,國家對貨幣的管制本身具有強制性,持有假幣本身是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侵犯,違背了我國的貨幣管理制度;
主觀上持有假幣行為是故意的,或者是知情縱容的,如果是應當知情而因為自身的疏忽而持有了假幣不會構成犯罪,但是可能會因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產生財產損失,即銀行工作人員因為疏忽而收取了假幣,且該類假幣是銀行工作人員可以輕易辨認的,那么銀行工作人員可能面臨相應的工作問責,但不會構成犯罪,除非故意為之。同樣構成持有假幣罪的行為人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最重要的是從客觀要件角度來看,持有假幣中的持有需要進行分析,比如說持有假幣僅供自己欣賞或者是用著攝影等情形,可以認定其沒有使用的目的則不認定為構成本罪;但是如果將該紙幣作為財務交給他人保管或者是使用,則侵犯此罪,該持有不論是行為人自己持有還是他人代為持有均能構成此罪。對于假幣的持有在某些方面存在意見的偏頗,需要結合具體實踐和司法解釋綜合判定。
2、持有假幣罪其立案標準為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是紙幣的張數超過了400張,達到該標準即可立案追查
根據法律對相關規定,持有假幣罪的量刑標準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類別,其對應的刑法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根據其持有假幣的數額判處相應的罰款,罰金一般不得超過50萬元,但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能會沒收行為人的全部財產。針對行為人的罰款數額不僅考慮其持有的數額和數量,還需要根據其情形,主觀行為進行判定,比如行為人是在收到假幣后,迫于減少自己的經濟損失而使用假幣,雖構成此罪,但是有罪行上減輕處罰的情節,則對其罰款的金額也可以從輕處罰。
持有假幣一般伴隨使用假幣,但是兩罪并非完全的吸收和牽連犯罪,某些情形可以認定為數罪,需要并罰。故對行為人在持有和使用的假幣范圍內區分考慮,分別判定。
持有假幣立案標準具體是什么
持有假幣罪的數量認定標準是什么?
持有假幣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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