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感情破裂的夫妻雙方分手的較好的方式,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雖然是協議方式分手,但協議過程中雙方都要權衡利弊、因此往往也是雙方斗智斗勇的過程,離婚協議就是這個過程的結果。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后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婚雖然離了,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自愿”,且對離婚的意愿及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因此離婚協議書中不僅需要明確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同時還要明確雙方對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具體來講,需包含如下內容:
1、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2、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3、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承擔與給付方式;
4、子女探視權的規定;
5、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處理,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股分等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等。
6、其他事宜,如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實踐中常常遇到的是,缺少法律知識的一方(往往是女方),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同時由于離婚時往往因為太傷心、太難過而情緒波動較大,在協議離婚時常常感情用事,以至沖動之下或者帶著情緒,做出不理智的決定,從而造成事后追悔的情況。因此,為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避免離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糾紛,建議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先向有關專業人士咨詢,或者請律師代表自己與對方協商,或者請律師居中調處,在雙方發生爭議時請律師闡述有關法律規定,再由雙方提出自己的意見,然后在律師的幫助下達成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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