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男)與楊某(女)于2000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很好,2002年,韓某辭職下海經商,收入比以前大增,家里經濟條件越來越好。但是,由于應酬很多,又經常往外地跑,妻子不在身邊,韓某就包養了一個情人。2005年,此事被楊某發現,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同意。韓某自愿將家里全部財產給楊某,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了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事后,韓某想想覺得不公平,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審理中,韓某認為,離婚的顯失公平,應當是無效的;楊某則認為,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最終法院判決,協議有效,駁回韓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
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理由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而不包括顯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本案中,韓某如不能舉證證明當初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其訴訟請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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