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責令進行工傷認定是合法的嗎?
1.法院判案應當切實做到依據法律法規,堅守司法權的界限,尊重行政自身規律性。法院通過行政訴訟實現對行政機關的統制,這種司法審查制度構成了現代法治行政原理的重要內容。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界限一樣,司法權對行政權進行統制,其權能的范圍和強度自然也有相應的界限。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賦予法院工傷認定權,法院不宜獨自擴展權力,作出代替行政機關決定的判決。而實踐中,雖然法院一般只能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決定并責令行政機關重作,但是,由于法院和人社行政部門對工傷認定標準的把握呈現出較大差距,難免出現如本案中的尷尬局面: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再次作出同樣的認定決定,法院再判決撤銷。應當堅持以現行法規范為(博客,微博)依據,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條例》規定執行,確認并切實保障行政機關對工傷的最終認定權,將法院的審查權能界定為監督行政機關履行法定程序乃至公正程序上,實現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互相尊重、互相制約和良性發展。
2.應當強調行政機關接受法院審判并履行法院裁判的法定義務,并不斷完善相關保障制度的實效性措施。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履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如果認為法院裁判確有錯誤,則應當依法尋求對法院監督的救濟,在未經依法改判之前,應當尊重、執行法院判決,而不應以任何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來對抗。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法院裁判的,行政訴訟法第94條規定了一系列措施。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保障制度的實效性措施,切實消除行政機關“對司法權的蔑視和不尊重”現象,為建設法治政府提供堅實的基礎。完善工傷認定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做到既盡可能擴大保護范圍,又防止不顧經濟承受能力,無視現有法規范的規定,擅自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防止司法與行政之間的沖突。為此,應當重新審視行政訴訟法第71條關于“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司法權對行政權進行統制的強度或者密度,并導入行政行為瑕疵的治愈和違法的轉換制度,在充分尊重行政自身規律性的基礎上,全面夯實法院裁判的拘束力。
3.完善工傷認定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做到既盡可能擴大保護范圍,又防止不顧經濟承受能力,無視現有法規范的規定,擅自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防止司法與行政之間的沖突。為此,應當重新審視行政訴訟法第71條關于“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司法權對行政權進行統制的強度或者密度,并導入行政行為瑕疵的治愈和違法的轉換制度,在充分尊重行政自身規律性的基礎上,全面夯實法院裁判的拘束力。
法院是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是相互制約的關系,每一種類的國家機關都應該有自己行使職權的范圍,在行使職權的時候,不能超過范圍,行政部的干預司法,保持司法的獨立性,同樣的,司法也不應該通過行政訴訟的渠道對行政機關的執政行為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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