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刑事訴訟中: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3、行政訴訟中: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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