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和檢察院《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別關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共有12個罪名。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后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由檢察院偵查。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
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訊逼供案;
④暴力取證案;
⑤虐待被監管人案;
⑥報復陷害案;
⑦破壞選舉案。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
②是上述三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③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
④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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