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出租人既可以和承租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也可以根據法定條件提出解除合同。那么,一般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呢?下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詳細解答。
(一)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是不得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根本約定的情形下,對方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一方面沒有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另一方面違背了《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因此,不能作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據。
(三)《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租期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隨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會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當事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實踐中,出租人為了防范風險,一般都會約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定要具體且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要特別注意有關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約定。
以上就是關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條件的詳細介紹。綜上可知,解除合同的條件既可以由出租房和承租方約定,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解除。如果有約定的,約定優先適用。如果沒有約定,出租人可以遵循法定解除,但應當及時退還相應費用。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問題,歡迎你聯系我們律霸,我們將盡快為你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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