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律援助時,對于家庭經濟困難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原來各地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審查標準是根據不低于本縣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確定。如按2015年標準,則我市原來市本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審查標準是家庭人均收入996元,各縣區是918元。
經濟困難標準國家相關規定一共有九項,國家只是明確了八條有“證”人員可認定為經濟困難,至于第九條,其它的人員經濟困難標準認定由各地區人民政府或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本區地的社區、經濟發展情況自行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農村特困戶救助證;
3、農村“五保”供養證;
4、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5、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6、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8、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9、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和條件: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對象必須是經濟困難或者因突發事故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訴訟中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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