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和前妻重修舊好,周-先生將房屋產權變更到她名下,不料兩人再次反目,對簿公堂。由于房屋產權變更已生效,近日市中院終審判令周-先生限期搬離該房。
6月,周-先生與妻子王某,因未能解決分居住房問題,兩人仍居住在一起。1年,兩人感情出現轉機,為挽回婚姻,周-先生將房屋產權變更到王某名下。然而好景不長,雙方再次出現矛盾,王某離家出走。3年,兩人鑒于無望,在第三人見證下簽訂“房屋轉送承諾保證書”,同意將房屋產權變更到女名下,并商定在女成年之前,房屋內一切事務由王某負責。
今年初,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周-先生遷出房屋,一審獲得支持。周-先生不服上訴,稱該房是自己的,產權變更是以復婚為條件。
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權屬以登記為準。雖然該房曾是周-先生的婚前財產,但經產權變更后,房屋權屬已改變。將房屋轉送女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理應有效,但由于未作相應的產權變更,所以王某仍是該房產權人。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周-先生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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