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工傷認定標準是什么?
對“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為工傷主要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認定:
1、死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2、是否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文件依據: 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3、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48小時內”是硬指標,如超過48小時,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發性疾病,按規定就不能視同為工傷。
二、關于死亡工傷認定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范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由此可見,對于48小時搶救無效死亡的工傷認定標準主要參考三點。當時必須是在工作時間,而且是在自身的工作崗位上突發的疾病,最關鍵是48小時這是要參考的一個硬性指標的。而且要注意到這里的突發性的疾病,假如當事人突然死亡是因為之前大量的酗酒和吸毒才導致的,這肯定就不能按照工傷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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