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叫羈押與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一、刑事拘留和羈押是一回事么?
拘留和羈押不一樣的。刑事拘留,不是處罰,而是公安機關采取的一種臨時強制措施。拘留對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可能繼續犯罪、逃跑、自殺或串供的人。拘留期限為3日,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長30日。拘留期間,排除犯罪嫌疑的隨時釋放,查明犯罪證據的,隨時報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立即釋放。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繼續羈押。
二、刑事拘留和羈押區別主要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復》中,對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拘留是在未批準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p>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看守所叫羈押與拘留是有著先后順序的,對于羈押的犯人一般都被審判后,或者某些罪行已經被判定了的。而拘留則是對于該涉案人員進行的一種看管措施,為后續案件的審查給定一些準備條件。拘留的人員是有著一定期限的,超過期限的都是需要釋放,除非向有關部門申請繼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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