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對于監獄在押人員有著積極的意義,因為這是自己提前出監獄的有效方式,所以監獄的在押人員對于此類問題的處理時非常關注的,但是,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對于減刑肯定會存在一定的要求,這樣才能使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的相關的規定。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廣義的減刑是指凡受刑事處罰的人,在具備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不僅包括狹義減刑的范圍,還涵蓋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罰金、緩刑及因主刑減刑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減刑。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規定,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后,減刑后的最低刑期不少于22年。
條件
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減刑分為可以減刑、應當減刑兩種。可以減刑與應當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只是實質條件有所區別。對于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于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于自由刑的范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于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
罰金刑在執行中也涉及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3條規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但這種罰金的減輕不是因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而是依據其實際的負擔能力而采取的變通的執行措施。此外,剝奪政治權利在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我國刑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這只是隨著主刑的減輕而對附加刑的一種調整,而非通常意義上的減刑。
坐牢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自己不愿悔改的心,一旦任由發展只會加劇自己對于法律的誤解,所以對于在押人員來說,減刑的開展不僅僅是自己刑期的縮短,最為重要的是對于服刑人員心理的關懷,讓他們敢于自己進行減刑的行為實踐,讓自己真正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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