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屋,夫妻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協商分割的,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原則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性因素
關于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更是明確地規定了,“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由此可見,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
(二)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兩大類因素,即物質類因素和精神類因素。
首先,物質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離婚后雙方的居住環境、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時間較長等。
其次,精神類因素。主要包括:父母雙方的道德品質、對子女的責任心、有無不良生活習慣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其次,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父方也可獲得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獲得撫養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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