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當事人與合同沒有利害關系,都是可以見證的。
見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見證人只是證明確實有簽訂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只有擔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見證人和證人的區別包括哪些?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不同于見證人。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見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
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在刑事訴訟中,偵查人員勘驗或檢查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時,都必須邀請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見證人到場觀察和監督其有關行為的實施,并由其在當場制作的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在民事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也要邀請見證人到場。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文件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見證人不同于證人。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見證人只是見證了合同簽署過程而沒有簽字,則不對合同違約承擔責任。如果見證人在合同中簽字,則需要承擔相關擔保責任。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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