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犯組織賣淫罪的,依法判處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有嚴重情節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根據前款規定從重處罰。在2015年8月29日以前,對于犯組織賣淫罪的罪犯,最高刑可判死刑,而自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并開始實施,其中組織賣淫罪的死刑罪名被取消。
組織賣淫罪,所謂組織,就是行為人發起或是建立賣淫集團,為賣淫活動出謀劃策,指揮、命令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具體的行為手段有招募、雇傭、引誘、強迫以及容留等。成立組織賣淫罪,對于前述手段具有其中之一或是數種、全部的,都可以成立。組織賣淫罪是一種破壞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以及社會風尚的行為,其敗壞社會風氣,對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具有嚴重的破壞性。
對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中規定的“他人”,是指多人,而非一人,多指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及男性,對于“男性”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因實際當中不少地方都已經出現了男子賣淫的現象,刑法規定的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未成年人”自然也包括男性。
組織賣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犯本罪,構成本罪的必須是組織者,也就是通俗講的“老鴇”。組織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伙。團伙的,只要實施了組織行為均可成立本罪。組織者在主觀上具有組織賣淫的故意,其明知其行為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后果而仍故意為之。至于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動機等,并不影響其組織賣淫罪的成立。
組織賣淫罪最輕怎么判刑
哪些行為屬于組織賣淫罪
構成組織賣淫罪要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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