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日益拔高的離婚率,人民法院應該怎樣處理離婚訴訟案件,以追求辦案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可見,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離婚案件審理中的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通過調解,可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它比法院一紙判決更能達到兩者的和諧統一,有利于家庭穩定與社會和諧。法院離婚案件調解既可以在庭前進行,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
那么,作為一名法官,在離婚訴訟案件中該如何恰當地運用調解方法,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呢?高縣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調解工作中做到“三個堅持”:
一、調解工作堅持攻心為上在庭審的任何階段,審判人員要通過對離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深入了解雙方當事人婚姻運行狀況,問詢產生離婚訴求的直接導火索,找出雙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當事人的心理,運用心理學原理和方法做好離婚訴訟當事人雙方的心理工作。以退為進,避實就虛,從而舒緩當事人的緊張、焦慮情緒,抑制離婚沖動,引導當事人以更為理智的心態面對婚姻紅燈。喚起舊情,消除隔閡,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二、調解工作堅持以和為貴審判人員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所以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顯得格外重要。由于婚姻涉及的是一個家庭及這個家庭成員的幸福,在面對此類案件時應當慎之又慎,要形成“勸和不勸離”的主導思想。即使在確定雙方感情徹底破裂、婚姻名存實亡的情況下,也應通過釋法明理找到一個讓雙方都能接受的最佳結合點。
三,調解堅持以公正為準在離婚案件審理中,審判人員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價值準則,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不要將自已的價值觀念強加給他人。調解應客觀公正、不偏不斜,要善于結合具體事實對當事人進行法律教育和法制宣傳,要防止出現審判人員以壓代調、以拖代調、以判代調等違反離婚案件當事人自愿原則的現象發生,不能使調解成為一種隨意性很大的東西,喪失了其應有的公正性
“秉公執法、熱情服務、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這應該是每一個審判人員辦案所追求的目標和努力的方向。在案件審理中,遵循調解原則、重視調解方法,及時把握調解時機,學習調解技巧,是保護當事人的需要,也是審判人員實現自身價值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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