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分割財產后悔再起訴怎么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它當然是可以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一是由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或者撤銷;如果雙方不能就變更或者撤銷達成一致意見,則只有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以上規定來看,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
一是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
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
關于被隱瞞的部分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一方可以依法向另一方提出再次分割的要求,如果他拒絕的話,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起訴應當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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