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斗毆導致輕傷要判多久
所謂聚眾斗毆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人因為爭霸或者報復等心理動機,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刑法只處罰聚眾斗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于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斗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斗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二、聚眾斗毆罪的認定
(一)、聚眾斗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或者結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斗毆或械斗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斗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后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三)、聚眾斗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四)、聚眾斗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斗毆罪是為了爭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后者則多是為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調工作等而破壞公共秩序。
在聚眾斗毆的情況下,必然會對參與斗毆之人進行處罰,具體就包括了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當然一般認定構成了犯罪的,才會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處罰。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犯聚眾斗毆罪的,只處罰聚眾斗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于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立案標準
聚眾斗毆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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