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事工傷事故的受傷勞動者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但是需要進行做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之后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權利。有時候因為不小心遺失了認證資料,那么工傷認定材料丟了,工傷認定什么材料都沒有怎么辦?
一、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1、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2、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醫生開據工傷診斷書。
3、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工傷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書原件丟了怎么辦?
在處理工傷賠償案件中,一部分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致使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遺失,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焦急萬分。
1、對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原件應妥善保存。
2、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師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
三、工傷認定資料
1、傷者居民身份證或死者居民身份證。
2、傷者或死者家屬委托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的:
(1)、委托律師代理的,律師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托書,隨身攜帶律師證備驗;
(2)、委托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勞動局提交傷者或死者家屬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
3、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是認定工傷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個人自然信息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屬于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4)、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5)、由于機動車引事故起的傷亡提出工傷認定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7)、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8)、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9)、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10)、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應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4、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職工受傷害或者被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提供一些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包括工資條、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或工卡、單位出入證、單位同事的證明等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的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6、受傷害職工就醫醫院出具的病歷。
另外,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有些傷亡者有兩個以上的姓名,病歷、診斷證明、勞動合同上的姓名與居民身份證上姓名不一致的,應提交相關公安部門證明系同一人的結論。
通過上述資料的閱讀,對于“工傷認定材料丟了,工傷認定什么材料都沒有怎么辦?”這一問題,小編建議大家委托律師到工傷認定相關部門進行查詢。我國法律規定,一般認定資料會保持20年左右。希望上述回答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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