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況
(1)生產缺陷,生產缺陷是指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藝、程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制作或最終產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產品達不到產品規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標準".
(2)設計缺陷,指產品在設計時在產品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經營缺陷,指產品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險。如沒有適當的警示說明,運輸者、銷售者對產品缺陷有責任的,也屬經營缺陷。比如說如果藥品生產廠家不按規定要求規范制作藥品說明書,為了不影響藥品銷路而故意刪除藥品說明書中"不良反應"說明,盡管該藥品質量合格,仍屬有"缺陷"之產品。仍應負產品侵權法律責任。
什么是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是指存在于產品的設計、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裝配或說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滿足消費或使用產品所必須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合理的危險是指產品存在明顯或者潛在的,以及被社會普遍公認不應當具有的危險。這種危險主要表現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
廣義地說,產品不符合其應具有的質量要求,即構成瑕疵。狹義地說瑕疵僅指一般性的質量問題。如產品的外觀、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產品存在較大的質量問題。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6條對產品缺陷做了明確規定: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和該標準。但中國立法并未對產品瑕疵作出明確規定。《產品質量法》在第26條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詞,該條表述為產品存在實用性能的瑕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瑕疵的外延更廣,該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學者如此解釋:產品的瑕疵與產品的缺陷有著不同的含義------顯著區別是產品存在著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和理危險,也可以這樣說,產品存在著除危險之外的其他質量問題,是產品存在瑕疵。由此看來,日后修訂《產品質量法》時,應當對瑕疵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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