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男)和王某(女)于2001年登記。婚后因為男方不斷努力事業有成,而女方除了照顧家庭基本生活外,本人不思進取,整日就是東游西蕩、和幾個狐朋狗友吃喝玩樂。隨著時間的推移,二人之間的距離越來越大,根本沒有共同語言,趙某不想武斷的作出的決定,畢竟不管當初結婚是否心甘情愿但是總歸是娶了王某,所以,趙某對王某的所作所為不斷的作出忍讓和退步,但是,王某每日對趙某是熱潮冷諷、對趙某甚至是盯梢、查電話記錄,動員整個家庭和趙某作對,不管趙某作什么事情,王某就是不滿意,疑神疑鬼,每日不去考慮自己的不對,更沒有努力提高的自己文化水平和修養,就是知道整日的對趙某發牢騷、發脾氣,每天是埋怨滿腹,王某的理由就是既然你娶了我,就得負責到底,我就是這樣了,男人就得掙錢養家,至于女人或者王某自己該做什么卻沒有要求。到了2014年,二人經過了多年的”戰爭”,最后,雙方都感覺筋疲力盡,二人達成離婚協議將夫妻共有的一處房產給王某,但是當二人準備到民政局的時候,王某對的約定反悔并準備到法院,那么對于王某和趙某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配的內容對二人還有效嗎?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雖然趙某和王某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二人最后并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那么,王某若是提起的離婚訴訟中涉及夫妻財產,二人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人民法院將根據離婚時的實際情況進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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