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處理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之前,雙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并請求婚姻機關認可的財產協議書。
二、主要內容
(1)財產協議書遞交機關的名稱。
(2)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經過。
(3)具體協議內容:包括財產總額,具體分割情況等。
(4)請求婚姻登記機關認可;
(5)雙方當事人及證明人簽字蓋章、具體日期。
(6)寫明協議書的份數。
三、范文
××區民政科:
余××(男)與賴××(女)自19××年結婚以來,長期感情不合,雙方經協調決定離婚。現就家庭財產分割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包括,彩電一臺,冰箱一臺,音響一臺,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撫養孩子,家里的財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書籍,其余均歸賴××所有。
2.余××,賴××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雙方對各自所有物并無爭議。
3.余××,賴××現住房,系男方單位所有。賴××待離婚申請批準后自動搬出。
以上協議是××廠(男方單位)工會主持下,本著平等、自愿原則進行的,希望民政機關予以認可。
男方余××
女方賴××
證明人陳××
(××廠工會主席)
19××年×月×日
本協議一式四份,男女雙方各一份,見證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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