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則因城市和農村的劃分面有所區別,一般說來:婚姻登記管理在城市必須集中到城區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農村也要集中到縣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婚姻當事人提出離婚申請的同時,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哪些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一份標準的離婚協議書上除必須寫明雙方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財產(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和債權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等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
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后,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等內容。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審和實質審兩部分內容。形式審主要是查明雙方當事人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如有遺漏或錯誤,婚姻登記機關可限期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或改正。事實審則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如當事人是否自愿,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一方困難時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等。當事人對登記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欺騙或有所隱瞞。
(三)登記
登記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符合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確認,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全責交通事故保全期限
2021-03-01胎兒親子鑒定的方法及效力是什么
2021-03-26離婚后孩孑撫養費標準
2020-12-10父母是億萬富翁能要贍養費嗎
2020-12-2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2021-01-18地役權合同模板舉例
2020-12-27與中介公司簽約如何避免糾紛
2021-01-16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等于勞動關系解除
2020-12-23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0-11-24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有什么不一樣
2020-12-2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是什么
2020-12-17解除勞動合同后是否要遵守競業限制
2021-03-10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2021-02-16學生實習期受傷是工傷嗎,學生實習期受傷誰來擔責
2021-02-27協議離婚財產分割是否有效
2020-11-18被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怎么辦
2020-12-11勞動糾紛的一裁終局
2021-01-11合同生效2年后自殺,保險公司為何拒賠
2020-12-25公司不交保險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2021-03-25交通肇事賠償保險公司需要什么手續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