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機投訴工作,更好地為農機購買者和使用者及農民解決農機產品質量、作業質量、服務質量方面的投訴,切實保護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浙江省農業機械管理辦法》、《農業機械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農機產品質量投訴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受理農機產品質量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第三條受理投訴、調解爭議,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依法、合理、公正為基礎,以當事人自愿和解為宗旨。
第四條農機投訴者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購買、使用的農機或接受的服務與所損害存在的因果關系。對造成損害的產品的質量缺陷和服務中存在的具體損害原因,不應強求農機投訴者舉證。
第五條受理投訴要嚴肅認真,接待投訴者要誠懇熱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遵守受理投訴的時間要求,全心全意為消費者服務。
第六條受理投訴、調解爭議實行無償服務。
第七條堅持輿論監督、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投訴情況,凡公開點名曝光的必須慎重,要以投訴事實和必要的調查、鑒定材料為依據。曝光事項必須填報《投訴案件曝光呈報表》,報省消費者協會并經批準。
第二章受理投訴范圍
第八條下列投訴應予受理
(一)消費者對所購買、使用的農業機械及零配件的質量、價格、規格、說明、包裝、商標、廣告等方面的投訴;
(二)消費者對維修質量方面的投訴;
(三)消費者對所購買、使用的農業機械及零配件“三包”服務的投訴;
(四)消費者對農業機械作業質量及作業服務質量的投訴;
(五)消費者對應知權益方面的投訴。
第九條下列投訴不予受理
(一)經營者之間的購銷糾紛;
(二)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
(三)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和保證期之外發生的質量糾紛。但超過保修期和保證期,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的除外;
(四)被投訴方不明確或下落不明的;
(五)法院、仲裁機構、有關行政部門或地方消協組織已經受理或已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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