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實踐中提出的實際案例
2002年某日,某蛋糕店業主購買10瓶被告工廠生產的殺蟲氣霧劑。隔數日,三名工人在蛋糕店制作間、營業廳和二樓清掃衛生,并用該殺蟲氣霧劑進行噴灑,使用了兩瓶半。下班時,一名工人在關閉電燈時發生爆炸,一人被炸成重傷,另外兩人造成輕傷,一些財產造成損害。經現場勘驗,為空氣爆炸,是空氣中的殺蟲氣霧劑濃度過高所致。該殺蟲氣霧劑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檢驗報告、農藥臨時登記證、注冊商標,產品包裝上注明“可按10平方米房內噴射15秒的劑量做空間噴射,噴后若關閉門窗約20分鐘效果更佳”,產品有易燃品標識,但沒有易爆品及切勿接觸電源等字樣,沒有適當的禁止性、警示性說明。
法院的裁判理由是:被告生產的殲敵牌殺蟲氣霧劑產品盡管有質量合格證,但是由于該產品的主要成分為液化石油氣,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生產者僅在用量上做了建議性的使用說明,沒有作適當的禁止性、警示性說明,使其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故該產品屬于缺陷產品,由此造成人身及財產的損害,生產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在使用該產品的時候有不當之處,也是發生此損害的原因之一,應當適當減輕生產者的責任。
二、產品說明警示不充分是產品缺陷的一種特定形式
確認產品侵權責任的基本根據,就是產品存在缺陷。因此,在產品侵權責任中如何確定產品缺陷是極為重要的。產品缺陷主要是三種:制造缺陷、設計缺陷和產品說明或者警示不充分。最后一種也被稱作經營缺陷。
在產品侵權責任的研究中,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制造缺陷和設計缺陷這兩種產品缺陷上,對產品說明、警示不充分的缺陷研究的不夠,在實踐中也不經常遇到。可是,產品僅僅是合格產品,不具有制造缺陷和設計缺陷還不夠,還要對產品的說明和警示作充分的說明,特別是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產品,制造者或者銷售者更要竭盡注意義務,防止買受人在使用中發生危險,造成損害。這是現代社會對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重視,也是人權觀念在產品領域和消費領域中的普及。為了保護廣大的消費者的安全,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必須遵守這樣的高度注意義務。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边@是商品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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