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中夫妻分居2年應該怎么舉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準予離婚。
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因此處于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或者證人證言。雙方的親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證言來作證,當然,證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還需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一般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親戚、朋友、鄰居的證言等。如你能證明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說明感情確已破裂了,人民法院據此一般會判決離婚。
即使人民法院認為分居未滿兩年判決不準離婚,你也可以在第一次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判決準許離婚的。
因此,如果你能證明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即使男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應該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分居滿兩年只是離婚的一個條件,換言之就是不是分居滿兩年就能夠離婚。但是分居滿兩年,法院在審理時會考慮是否影響夫妻感情,感情是否破裂,最終做出判決也是因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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