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糧食、油料、蔬菜、瓜果、茶葉、菌類、畜禽、禽蛋、奶產品、水產品、蜂產品等植物、動物、微生物產品,以及經過清洗、分揀、打蠟、干燥、去殼、切割、分級、包裝、冷凍等粗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及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服務體系;
(三)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四)制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指揮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五)將農業標準化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認定認證、監督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六)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培訓、宣傳和普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制,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村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宣傳、教育和引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農業(種植業、畜牧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主管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投入品的日常監督管理以及流通環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和監測;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相關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是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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