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5項是一個布袋條款,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內心確信,針對法律沒有規定的情節判決是否離婚。一般而言,第5項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一方當事人有性犯罪行為(比如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另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
第二,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頻繁婚外性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的心靈傷害,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的;當然,這種婚外性行為,不但要求有身體的背叛,還一般要求有心理的背叛。
第三,一方當事人道德品質極端敗壞。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必須判決離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后一項明確規定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還有: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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