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技術監督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舉報屬實和協助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給予獎勵并為其保密。
第二章產品質量監督檢查
第六條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重點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第七條本市實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包括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定期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檢查等方式。
(一)監督抽查是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國家和地方的監督抽查,是有規劃、有組織對重點產品質量進行的較大規模的檢查。
(二)統一監督檢查是根據國家的需要和要求,對某類產品質量進行全市范圍的檢查。
(三)定期監督檢查是根據本市的實際和需要,按照確定的產品檢查目錄和檢驗周期進行的檢查。
(四)日常監督檢查是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以及用戶、消費者和有關組織舉報、反映質量問題較多的產品進行的檢查。
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應當防止重復。
監督抽查、統一監督檢查和定期監督檢查由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組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數據在同一檢查周期內應當作為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共同依據。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公布或者告知被檢查者。
第九條對質量問題多、群眾意見大,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少數產品以及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重要農用生產資料,實行售前報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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