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其工作內容而受傷的人,希望能夠得到工作單位的賠償,就得去相關部門做工傷認定書,工作單位根據工傷認定書來判斷工傷的嚴重程度并以此進行賠償。但是有的時候,工傷認定書并不能對實際受傷的程度作出準確地判斷,此時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撤銷已作出工傷認定書。那么,如何才能使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工傷認定書呢?下面來看看小編的看法。
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決的內容,即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居中,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所提交的證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出認定或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在司法實踐中的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后,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復議或之后可能發生的行政起訴,在這樣的情形下,該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否停止執行,才是探討工傷認定決定書法律效力的意義所在。要明確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法律效力,應首先明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
行政行為通過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內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
二、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工傷認定決定書系做為行政主體的工傷認定委員會依職權對所受傷害職工做出的,予以認定或不予以認定為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一經做出,通過送達給行政相對人,就具有行政行為所包括的效力內容,即公定力、確定力和執行力。其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均應遵守、執行。
同時我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朽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因此在行政行為做出之后,非經法定機關撤銷或中止執行,行政行為并不停止執行。
三、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
在工傷認定委員會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后,應區分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在勞動者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復議的情況下,一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并未對勞動者所受傷害做出予以工傷認定的決定,工傷認定決定不停止執行,除非工傷認定書被有權機關予以撤銷或是中止執行。而在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復議的情況下,一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對勞動者所受事故傷害做出了工傷認定的決定,并且用人單位并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是我們在此著重討論的問題,也是工傷職工維權過程中對勞動者極為不利的環節。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了行政復議,并不影響工傷職工,依工傷認定決定書向勞動能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但在工傷職工依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與用人單位商談工傷保險待遇不成的情況下,而進入勞動仲裁的程序后,則對工傷職工的維權帶來極大的不利。
依據我國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行政行為未經有權機關撤銷和中止之前,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在用人單位提起行政復議之后,即使走完行政復議的程序而進行政訴訟,也不應影響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仲裁的審理以及之后可能發生的訴訟、執行。但在司法實踐中,當案件進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卻往往會中止本案的審理,待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審理終結,再根據案件確定的結果,確定是案件否繼續審理。
綜上所述,要使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工傷認定書,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首先就得讓工傷認定書不能再執行下去,否則就算申請了行政復議,公司還是能根據這個工傷認定書進行不合理的賠償。若大家對此仍有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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