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工傷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一般是先進行了工傷認定,確認勞動者屬于工傷范疇之后,那么才會實際進行傷殘等級的鑒定,之后就會依據這個鑒定結果對受傷勞動者作出賠償。那現實中,要是未做工傷認定,此時是否可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未做工傷認定可以做傷殘等級鑒定么
1、按規定,超過一年沒有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部門不會再受理;
2、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是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3、如果單位愿意按工傷待遇來進行賠償是可以的,可以參照工傷鑒定標準來確定等級,進行相關的賠償金額計算。
二、工傷認定書多長時間能出來
60天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所以工傷認定書一般60天就可以出來。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14、15條中具體列舉了職工認定為工傷的10中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種的,都認定為工傷。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職工因犯罪、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或者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或者自殘、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三、申請工傷認定有時效限制嗎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對于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后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對于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系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可以知道,要是未做工傷認定的話,則此時一般是不能進行工傷傷殘等級鑒定的,但如果是進行普通的傷殘等級鑒定的話,則也是可以的。對于勞動者遭受的人身損害,是否能夠按照工傷事故進行處理,做工傷認定是很重要的。而要是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服的話,也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救濟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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