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包包不見商場負責人是否有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商場包包不見了,如果是由商場進行保管的,商場肯定有責任的,如果包包是在當事人身上被盜的,商場一般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有義務幫助當事人找小偷。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超市摔倒舉證責任方面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為顧客,應就其在超市商場內發生了損害事實及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責任,超市應當就其對顧客損傷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其他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這時候就需要顧客在摔傷后不要直接離開現場,應對當即找到商場負責人或者對周圍情況進行拍照留存,否則事后很難找到證據。
超市對顧客在其超市內摔倒受傷的事實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顧客在舉證期限內向法庭提交醫療費收據等相關證據,其舉證義務已完成。如果超市對顧客在其超市內摔倒受傷的事實有異議的,此時的舉證責任就由商場承擔,比如提供監控資料等。而且,但超市作為管理者,對整個超市應該具有監控能力,其舉證能力遠遠高于作為消費者的顧客,超市未提供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其他免責事由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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