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緩刑人員待遇是什么樣的?
一、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務的臨時工作。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緩刑的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于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緩刑期間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期滿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二、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原單位是否收回安排工作及其工資待遇如何確定的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其職務自然撤銷,是否收回,由原單位根據其犯罪性質研究決定。不予收回的,辦理開除手續。收回的,安排參加勞動或臨時性工作,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臨時工資標準,發給適當報酬,管制期間悔改表現好的,期滿解除管制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三、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能否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問題?!蛾P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對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其職務也自然撤銷”。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內務部也在《解答》中明確規定:“對被判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在緩刑期間仍然可以留在機關繼續工作,應分配適當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不定工資級別”。據此,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自然撤銷,安排不敘職的工作,發給臨時工資。由于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職務、身份和工資級別均未確定,加之,緩刑又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不執行刑罰的考驗期限。因此,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
四、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期滿釋放收回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資待遇問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拘役期滿釋放后,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收回的,分配適當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重新確定的職務和工資等級應低于拘役前的職級和工資待遇。
由此可見,事業單位緩刑人員的待遇處罰是情節較輕的則扣工資待遇,重則撤職,取消職務等級等。一般來說,只有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人員才能適用緩刑,在執行緩刑期間,會對犯罪人員進行考察、社區監督等手段,服刑人員也必須定時匯報自己的活動情況,服從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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