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怎么判刑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 從重處罰。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因此,構成非法拘禁罪最多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人罪,可以判處死刑。
二、非法拘禁他人多長時間構成犯罪
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那么,非法拘禁行為持續多長時間才能構成犯罪呢?對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理論界也認識不一。有的學者認為,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有的學者則認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一旦實施,不論是瞬間性的還是持續性的,都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但在審判實踐中,非法拘禁時間的長短是不能不認真考慮的,如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關于非法拘禁的規定是現在唯一可資參照的依據。該規定指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時間為24小時;在其他五種情形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并非說明沒有持續時間的要求,只不過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可以較短而已;至于要持續多長時間,還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現實中,行為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很多時為了索要債務,而且并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但按照規定此時其實也是會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之后按照具體的情節作出處罰。結合《刑法》第238條中的規定,犯此罪的一般是給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非法拘禁罪的拘禁時間是多長?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非法拘禁可以判緩刑嗎 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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