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刑期間多次重大立功可以減刑嗎?
如果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由考察機關(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報請法院申請減刑。但緩刑并不嚴格約束罪犯的自由,所以在執行過程中,緩刑很少有減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
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三、重大立功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近幾年中,我們國家的法律也在不斷的健全,同時也會在各個方面都保障著公民的權益,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緩刑后,按照規定會有相應的考驗期,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又做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僅會撤銷緩刑的處罰,也會對重新犯下的罪行進行審判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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