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在涉及相關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犯罪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進行拘役當事人。那么,您知道判拘役去看守所都帶啥東西嗎?按照看守所的規定,當事人所帶的物件不得包括食物、液體、利器等用品,只需攜帶個人的生活用品或者財物。
一、判拘役去看守所都帶啥東西
食物不能帶流食或液體之類的,生活用品不能帶繩索,玻璃,刀具,鐵器,尖銳物等危險品. 其實在看守所,你只需要送些衣物或錢就可以了.其他都是沒必要的.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六十四條 看守所對罪犯收受的物品應當進行檢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記保管.罪犯收受的錢款,由看守所代為保管,并開具記賬卡交與罪犯.
看守所檢查、接收送給罪犯的物品、錢款后,應當開具回執交與送物人、送款人.也就是說送日常生活用品,別的送了也是白送.現金,和違法的物品比如管制刀具,爆炸物等。只能是簡單的個人生活用品,除此之外的都屬于不允許帶的。
看守所里一般羈押的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和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可以帶錢給犯罪嫌疑人的,但是不能過多,還可以在送一些吃的和必須的生活用品(不可以帶的如帶鞋帶的鞋子,腰帶金屬物品和硬物)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需要就是法律,此外還應當自備衣服、被褥及生活日用品。
《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二、什么是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禁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綜上所述,關于判拘役去看守所都帶啥東西的問題,看守所是有嚴格規定的,當事人應當服從相關規定。在拘役期間若是具有犯罪嫌疑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將案情事實陳訴,以免帶來嚴重的處罰后果。當然,拘役的處罰不僅僅是對于當事人的行動自由的約束,也是對當事人提供反思時間。
公職人員拘役會不會被開除
拘役應該在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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