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三年緩刑四年什么意思 ,就是對罪犯實行4年考驗期限,暫不收監執行,緩刑的罪犯應當符合,原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原判為拘役的罪犯,對于慣犯不能實行緩刑,緩刑適用于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的罪犯,對于原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緩刑期不能低于一年。
簡單說,就是法院判決三年有期徒刑,暫不執行刑罰,在4年的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遵守緩刑考驗期規定的,4年后就不再執行刑罰。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一、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三、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四、如何執行緩刑
1、緩刑的考驗期限 人民法院在宣告緩刑時,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確定適當的緩刑考驗期限。只有經過一定的考驗期限,才能考察被緩刑的犯罪分子是否接受改造、重新做人,這樣才能使緩刑制度發揮積極的作用。 根據《刑法》第
73條第3款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根據《刑法》第73條第3款的規定,緩刑考驗期限,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75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的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綜上所述,判三年緩刑四年什么意思,刑法規定原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期限不能低于2個月,原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緩刑期限不能對于一年,緩刑可以期限是從判決生效之日算起,罪犯在緩刑期內,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被告自己的行蹤,離開居住地應當報經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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