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病沒鑒定上還算工傷嗎
第一、按照規定程序制發《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內容要說清楚。在接到請求認定患職業病為工傷的工傷認定中請后,初步形式性審查清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鑒定書的真實性,是否有偽造、變造情形,有可疑之處,應該向申請人指出問題。
在申請人按規定提交齊備申請材料后,要向當事人特別是用人單位發受理決定書。該受理決定書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充分考慮用人單位可能申請鑒定的時限,最好稍長一些),提供如不服該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已申請鑒定且鑒定機構已經受理其鑒定申請的證明材料,告知其如果超過期限不提供該證明材料,行政部門將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弄清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鑒定書的效力是否處于待定狀態很重要。向當事人發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后,當事人特別是用人單位可能出現不配合的情形,即超過期限不按要求提交是否申請了鑒定且鑒定機構已受理的證據。在此情形下,雖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為穩妥起見,還是可以通過詢問有關當事人或有關機構,搞清楚有關當事人是否對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了首次鑒定(或再鑒定)。最好在完全搞清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鑒定書已經產生法律效力后,才可將該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鑒定書作為定案證據。
第三、處理此類工傷認定案件,不能再向用人單住制發《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這樣做不符合條例規定。
第四、在有關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有異議且還未按程序終結該異議之前,不能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在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有異議且還未按程序終結該異議之前,對工傷認定申請可以按照《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中止審理,等待終結結論后再恢復審理。
實際上,處理此類工傷認定案件是相對簡單的案件,只要細心一些,是可以把此類工傷認定案件處理得很好的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的工傷鑒定一般是通過工傷鑒定證書進行賠償的,如這類勞動者不能提供工傷鑒定證書,這類工傷賠償無法辦理。勞動者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這類勞動糾紛,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要求自身的實際損失賠償工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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