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作為一類初為人母的角色,在我國社會上屬于被尊敬和被優待的一類人群。但也有的孕婦不為自己的孩子樹立榜樣,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我國對這類人群一視同仁,絕不姑息。那觸犯法律的孕婦能拘役符合國家要求么,下面小編就為你進項詳細的解答。
一、孕婦犯罪的責罰范圍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和《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中,明確了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時間應包括在審判時和審判前被羈押的二種情況。
二、但司法實踐中對以下二種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釋未涉及,給司法機關認定帶來困難,即:
(1)、在審判前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因婦女正在懷孕而沒有被羈押,被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對這種情況是否適用死刑?如果適用死刑,那與立法的本意不符,況且這種沒有被羈押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辦法”,但沒被羈押與被羈押實際上沒什么本質的區別,只是因為考慮到婦女懷孕的因素而沒有羈押。如果不適用死刑,又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可依;
(2)、在偵查機關立案后已懷孕,并在進入審判階段前分娩完的婦女犯應當判處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如果適用,那顯然也與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適用,同樣沒有法律規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和《批復》中只答復了流產的情況,且我國已取消了類推制度,已經分娩也就無法參照已經流產的情形適用《答復》的規定。
三、臨產孕婦拘留問題。
臨產孕婦可以被拘留嗎?答案是可以的。孕婦不能適用死刑,但可以適用其他刑罰,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孕婦不適用死刑是指不能判處死刑,而不是不能執行死刑,所以即使罪該至死,但由于不能判處死刑,故生產以后或過哺乳期后,也不能再去判處死刑了。 一般情況下對孕婦也不采用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而是采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因為這類人即將進入生產狀態,我國的法律對這類人予以考慮其特殊情況,故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保證這類人的正常生產,同樣孕婦不適用于死刑,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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